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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疫情防控生产工作指导,明确兽药、疫苗及原料等纳入重点保障物资范围

时间:2022-04-26 10:39:58 文章来源: 访问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不误农时进一步抓好春季农业生产的通知》要求,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工作导则》,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确保粮食丰收和重要农产品稳定供应。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工作导则

一、没有发生疫情地区的农业生产作业

二、防范区农业生产作业

1.在野外、田间等生产作业时,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人员聚集。如需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须严格执行相关防控措施,要佩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3.保持农资市场、门店和鲜活农产品、农用急需物资加工企业正常运转,生产经营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健康码为绿码即可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确保农资生产供应、调运下摆有序开展,稳定市场秩序。对进场、进店人员做到扫码、测温、戴口罩,尽量避免人员聚集,按要求及时对室内进行消毒并保持良好通风。

三、管控区农业生产作业

1.在野外、田间等生产作业时,要佩戴好口罩,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人员聚集。如需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须严格执行相关防控措施,强化个人防护。外出下田和返回要戴口罩、测温、登记,落实闭环管理要求。

3.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农资生产企业正常开工生产,实行人员闭环管理,保障生产物资正常供应。引导农民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互联网等方式预订农资,采取经营者自主配送、货物送达指定地点等方式,建立“点对点”配送机制,确保农民及时获得所需农资。

四、封控区农业生产作业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乡镇以村(屯)为单位,全面摸清封控区内农户等经营主体的生产需求信息和封控区外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供给信息,落实乡、村专人包保责任制。村“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封控区农户等经营主体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互联网等方式,或采取口头约定、村集体代签等方式,与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委托服务组织开展代耕代种、深松整地、施肥打药等多环节托管或全程托管服务。在采取核酸检测、闭环管理等措施的基础上,实行服务组织人员在居住地和作业地块“两点一线”无接触服务模式,确保封控区内田块种足种满、种在适播期。

3.禽养殖场所和饲料兽药生产、屠宰加工企业采取闭环管理,尽可能维持基本生产运营,允许必要的人员轮换和生产物资调入,仔畜雏禽、种畜禽、出栏畜禽、畜禽产品等经检疫合格后实施“点对点”调运,饲料、兽药、动物疫苗等物资经规范消杀后允许流通。

五、外出农民返乡务农

2.居住在封控区、管控区的,原则上在解封前不得返乡;居住在防范区的,持48小时以内核酸阴性证明返乡;在企业、工地等闭环管理的,所在企业、工地等7日内未发生过疫情,持48小时以内核酸阴性证明返乡。

4.针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乡的农民,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通过互助代耕、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等多种方式,帮助开展农业生产。

1.将化肥、农药、饲料、兽药、动物疫苗及其生产原料,种子、仔畜雏禽及种畜禽、转场蜜蜂,农机及零配件等农业生产资料,粮油、蔬菜、水果、出栏畜禽、肉蛋奶、水产品等农产品纳入常态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优先核发车辆通行证、优先承运、优先装卸、优先查验、优先放行,不得层层加码限制运输。

3.精准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运输车辆管理,核酸检测结果全国互认通用,在有效期内不得要求重复检测。对司乘人员通信行程卡绿色不带*号的运输车辆,在符合防疫要求的基础上,不得随意限制通行。对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的运输车辆司乘人员,需在车辆到达目的地24小时以前,向目的地收发货单位主动报备车牌号、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运输车辆还需同时报备《通行证》),由收发货单位向属地社区(乡镇)报告,并向运输车辆司乘人员推送当地疫情防控和通行管控详细措施。运输车辆行驶至目的地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防疫检测点时,在司乘人员体温检测正常且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符合要求的(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运输车辆还需查验《通行证》),要及时放行,对于持有《通行证》的农产品运输车辆要快速便捷通行。可对防疫检测点至目的地实行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也可由收发货单位或所在社区(乡镇)派人批量引导运输车辆至目的地,装卸货后立即返回,并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如短时间内不离开,应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

5.全域封闭地区要在周边地区尽快设立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中转调运站、接驳区或分拨场,采取“换人不换车”“一车一消杀”等方式,解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跨区域运输问题。对进出全域封闭城市内物资中转站点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运输车辆司乘人员,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实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白名单”管理模式,个人承诺返回后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则上不需隔离。

七、农机跨区作业

1.对跨区作业人员实行“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对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体温测量正常的农机作业人员,允许农机通行和下田作业。对核酸检测结果超过48小时的,可采用“核酸+抗原”的检测方式,抗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要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通行和作业;同时实行动态追踪机制,一旦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立即对跨区作业人员实施管控措施。对承运农机装备的车辆驾驶人员实行同等管理。

八、渔业捕捞作业

1.对来自无疫情县(市、区)的渔业船员,持绿色健康码、体温检测正常即可上船出港;对来自防范区的渔业船员,持绿色健康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体温检测正常即可上船出港;对在管控区和封控区的渔业船员,严禁上船出港。

海上作业期间发现疑似病例的,船长应当立即落实人员隔离和各项防护措施。对疑似病例实施隔离,对其密切接触人员实施隔离观察,其他人员做好防护措施。同时,立即向就近港口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返港停泊在港池内,人员不得立即上岸,疑似病例由港口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接走上岸检查,其他船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

4.对于要求入关水产品进首站定点冷库的地区,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定点冷库数量,加快流转速度。对金枪鱼回运较多的地区,可增设超低温冷库。对于公海捕捞、直接运回国内的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可视情采取抽样核酸检测方式,避免过度消杀而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的工作机制和专班,加强组织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各县(市、区)要履行属地责任,乡(镇)、村两级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当地春季农业生产实际,科学精准从严从实开展防控工作,推动农业生产各项工作落细落地。

3.加强农技服务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根据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不同区域的疫情防控要求,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线上线下相结合、科学合理开展农技服务。注重发挥本村特聘农技员、土专家、田秀才作用,在本地本区域开展技术指导服务。聚焦春耕春播关键节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加强对种子、肥料、农药等重点农资的检查力度,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较为普遍的线上销售和“点对点”配送方式,要进行重点执法检查,依法及时查处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5.强化应急准备。针对可能发生的疫情或影响春耕生产的自然灾害等,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响应、妥善处置,确保春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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